四川省温泉旅游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温泉旅游协会,英文名称
Sichuan Hot Spring Tourism Association
(缩写为SS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内各类温泉旅游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索各类温泉旅游企事业单位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温泉旅游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绵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交流温泉旅游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供温泉旅游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决策参考;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温泉旅游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温泉旅游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和旅游服务质量的咨询及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宣传活动;
(六)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培训,举办展览,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八)开展同境内外各类温泉旅游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境外温泉旅游的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温泉旅游向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迈进;
(九)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收集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编辑交流协会内部刊物;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四川省境内,承认和遵守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或具有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温泉旅游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温泉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与温泉旅游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9年 6月17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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